沈阳中法经审理查明:李宁阳介绍姜明海与唐相庆相识后,2002年6月,姜明海、李宁阳唆使唐相庆共同实施了他们蓄谋已久的计划:以给华夏银行沈阳分行盛京支行增加营业额为由,拉入单位存款,并设法将存款转出,之后潜逃。计划展开后,姜便开始四处联系。于是,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集团公司于2002年7月3日存入华夏银行盛京支行2000万元人民币,辽宁宏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8日存入2000万元人民币,辽宁某省直机关于2002年8月8日存入3000万元人民币,沈阳公众物产经贸公司在2002年9月13日存入3000万元人民币。
这期间,唐相庆利用伪造的公章和法人章加盖到事先购买的乙类转账支票上,伪造了开发集团和宏伟公司的支票,将开发集团的2000万元人民币和宏伟公司存入的2000万元人民币转入实际上由唐、李所有的沈阳天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盛京支行的账户上。后唐相庆将4000万元人民币陆续由天武公司的账户上转出,大部分转入了由姜联系的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账户、李联系的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信用社储蓄所秦某账户、唐相庆的股票账户及天武公司的帐户。提取现金后,三被告人潜逃。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票据诈骗华夏银行沈阳分行盛京支行4000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三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应予严惩。
“被告人姜明海、唐相庆、李宁阳因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审判长铿锵有力的声音响彻法庭。也许是对这一结果早有思想准备,三被告都做了最后的挣扎:表示不服,准备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