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刑事判决书:倪某原是惠州某制药公司的员工,2010年7月,倪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市分行(下称建行)办理了一张龙卡信用卡。2011年9月,倪某某用该信用卡在建行办理了一笔65000元的汽车购置分期业务贷款,分36期归还,每期应归还1805.56元。此后,倪某长期不按时足额还款,到2013 年9月形成不良透支。
从2013年10月17日起至12月17日,经建行4次催收,倪某仅分3次共计归还透支款1300元,截至今年2月17日仍拖欠透支款本金26678.5元。今年3月17日,公安机关接报后将倪某抓获归案。
倪某归案后,已经还清建行所有欠款,并取得了建行的谅解。建行向法院提交一份证明:案发后,倪某还清了所有欠款,建议司法部门免予追究倪某的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倪某所在的惠州某制药公司也向法院出具一份证明:倪某平时在单位工作表现好,未能及时偿还银行贷款是家庭原因所致,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理。
日前,惠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倪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