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上诉至吴江市中院,中院认为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应重新做决定;判决出来后,市政府和热水村不服,上诉省高院,结果获得高院支持,判决维持吴江市府的复议决定。
至此,这场山林权属纠纷案已历经行政复议和省市两级法院的裁决,过程可谓一波三折。今年1月,龙门县政府根据热水村持有的“三证”,把这片山林裁决给热水村。这引起股息不满,后者随即将县政府告上法庭。
本案的关键是提出证据,证明山林的归属权。在昨日的庭审现场上,双方出示的证据多达三十余份,庭审花了很长时间确认各种证据的“有效性”和“关联性”等,其中最重要、最直接的证据是热水村所拥有的“三证”。县政府认为,自己的裁决基于那三份证据,行政行为有合法的法律依据。在这三份证据中,前两份是存根,即使历经数十年,至今却没有撤销。后一份证据,即1981年的《山林所有证》至今仍在县档案馆存底,是山林权属最有效的凭证。
股息同样也出示了将近二十份证据,其中最重要的两份证据分别是1964年和1966年当地法院出具的协议书,此外还有部分股息对该山林承包的合同和协议。但是,县政府认为,法院的两份协议书只是对争议山林划定山界,并未确定权属问题,更不能证实股息对大船坑拥有归属权;而承包协议书等只能证明股息曾对山林有管理事实,不能证实其有所有权。
股息对“三证”提出质疑,称第一份证据无法辨认其真假,其中也没有登记大船坑的面积;而1962年的山林所有证只是张存根,不具有法律效力。至于年代最近的1981年的证据,它只是个换发证,而非确权证。而关于存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热水村则认为存根是山林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了山林权属审核,发证后,将其移交县档案馆保存,它是主管部门对山林权属管理的存查依据,应与正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