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应收及预付账款核算的虚假手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利用应收及预付款账户调节企业产品成本和当期损益;二是企业有关业务人员利用应收及预付款结算方式及其某些难以控制的薄弱环节,挪用公款谋取私利。具体形式如下:
一、利用应收账款科目,调节收入和利润,谋取非法利益
1、虚列应收账款,虚增销售收入。有的企业为了体现经营业绩,或为了完成承包任务,在年底结账时,人为地虚列销售收入、挂往来账、虚增利润。待下年初,再用红字将此笔虚列的往来账冲掉。
2、应收账款长期挂账,购销双方彼此渔利。企业赊销商品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本应及时收回。但购货单位为了长期占用应付货款,销售企业的经销人员和财务人员为了从购货单位谋取利益,而共谋长期拖欠货款,造成企业应收货款长期挂账。
3、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不实。在存在现金折扣情况下,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核算有总价法和净价法两种形式。根据我国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允许采用总价法核算。应收账款应以未减去现金折扣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实际发生现金折扣时作为一种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审计中发现,有的企业按净价法入账,少记收入,造成应收账款入账金额不实,为一些不法分子贪污制造了机会。
二、利用应收账款可计提“坏账准备”这一规定,在坏账损失上大做文章,随意调节费用,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
1、坏账损失不作处理,有意制造潜亏。坏账损失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少的款项,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能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计提坏账损失的具体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计提方法一经确定,就不得随意变更。但有的企业经济效益欠佳,为了确保完成利润指标,对应处理的坏账损失不上报不处理,人为造成大量陈账、呆账长期挂账,以掩盖企业亏损真相。
2、随意调整坏账计提比例和应收账款余额,多(或少)提坏账准备。在采用备抵法核算坏帐损失时,坏帐损失的计提应按应收账款余款乘以一定比例与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额作比较后计算提取,有的企业要么改变应收款余额,要么提高或降低提取坏账准备比例的手法,多提或少提坏账准备,以调节当期利润。
3、利用坏账损失转移资金,挤列费用。有些企业将收到的购货(业务)单位还款不做冲销往来账,而是截流并转移他处,再通过坏账损失挤列管理费用。企业收到外单位归还的欠款后,直接从银行提出现金转入企业“小金库”,不在银行日记账上反映,日后再将应收账款作为坏账处理,通过坏账损失列入管理费用。
三、利用应收账款放贷,利息转入“小金库”;延期承兑应收票据,索取酬金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间可以互相拆借资金,但有些企业却利用应收账款放贷,将利息收入转入“小金库”。有的企业将收回的还款,直接转借给其他单位,并将取得的利息收入转入“小金库”。当企业收到外单位还来欠款时,不记银行日记账,而是签发相同金额的转账支票,有偿转借给另一个单位,对付出的银行存款也不记银行日记账,将两笔业务合并记作:借:应收账款——乙,贷:应收账款——甲的账务处理。收取利息后不记收入,转入“小金库”。
2、企业在经济往来中,也有采取签发商业汇票进行结算,有些企业就在商业汇票上大做文章。本来已到期的应收票据,因付款方暂无力支付,有的企业便提出以“好处费”为条件,将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
四、利用预付账款为业务往来搭桥、作“回收站”,隐匿收入、私设“小金库”或私分
1、利用预付账款为业务往来搭桥。按规定,企业的预付款业务必须以有效合法的购销合同为基础,而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的预付款业务根本无对应的合同,而是利用预付款这一“中转站”往来搭桥,为他人进行非法结算,将所得回扣或佣金据为己有;或利用该业务转移资金,隐匿收入、私设“小金库”或私分。
2、预付账款成为某些企业的“回收站”。有的企业“预付账款”账户起“回收站”的作用,企业销售商品,不确定收入,而是暂时存放在“预付账款”账户中作为预付款,日后,再作相反会计分录,视同退款。其后果就是企业隐匿收入、偷逃税收。
五、利用“其他应收款”占用资金、谋取私利,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1、“其他应收款”项目主要指企业发生的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如企业发生的各种赔款、存出保证金和备用金等。备用金主要是企业拨给有关职能部门或有关业务人员备作零星开支的款项,有的企业由于备用金领用和报销制度不健全,有的人员就混水摸鱼,多领备用金或长期占用备用金,将手中的备用金存入银行得利息,或投资有价证券获取投资收益。有的财务人员也利用职权,私领备用金向有关单位投资或挪作他用,捞取个人好处。
2、利用“其他应收款”账户从事违法违纪活动。“其他应收款”账户反映的业务比较零星、复杂,也就容易为某些企业所利用,从事违法违纪活动,主要形式有:
(1)将超出企业业务范围的业务反映在“其他应收款”账户,谋取暴利、逃避税务工商管理部门的管理;
(2)利用“其他应收款”账户私自存放大量现金,违反库存现金限额管理的规定;
(3)利用“其他应收款”账户为他人套取现金,在一定程度上为贪污盗窃、损公肥私大开方便之门。
3、长期占用单位资金,一般情况下,其他应收款作为企业的债权,其占用期不能过长,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的“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造成一种不真实的会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