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际运输公司,于04年6月份与某贸易公司签订《运输服务协议》,约定长期向其提供运输服务,运费月结。签约后的前两个月,运输量很少,贸易公司均如期按额付款。但从年8月份起,贸易公司委托运输的货量越来越多,而且开始拖欠运费,连续五个月累积拖欠金额达数万元。运输公司遂暂停提供运输服务,当向贸易公司催讨运费时,对方声称对运输价格有异议,要求运输公司给予打折才肯付款。运输公司认为对方前两个月支付运费时并无异议,因此理由不成立;贸易公司则辩称前两个月金额很少,并无认真核对,现在发现此问题,尚保留要求退回多收的运费的权利。双方争执不下,一直拖到05年7月份,仍未解决。
本所接受运输公司委托,以非诉讼商帐追收方式向贸易公司催收运费。初与贸易公司交涉时,对方态度很强硬,声称运输公司不守信用,并无按照承诺的优惠折扣价格给予结算运费。本所认真聆听对方意见,询问对方当初运输公司是如何承诺的,对方称是某销售员当面向他们作出的口头承诺。通过仔细审阅委托人提供的合同、价目表等资料后,发现贸易公司此前曾在价目表上盖章确认,而按此价目表标示价格结合运输量计算,运输公司主张的运费金额是正确的。由此可见,价格异议只是债务人拖欠的借口。
于是,我们运用掌握到的信息将贸易公司最大的“理由”击破。但贸易公司又提出对运输公司征收的附加费有疑问,声称运输公司从无告知他们要收取附加费。对此,我们找来运输公司之前已曾交付给他们的发票及已结算完毕的帐单,证明单据上一向均有列出费用明细,并向其说明燃油附加费乃航空公司收取,国际惯例皆是如此。贸易公司似乎已感到理屈词穷,但又提出第三个理由:没有收到8、9月份运费的发票,无法付款(实际上所有发票均已开具给他们)。至此,我们认为是贸易公司在给自己找下台阶。因此,我们首先要求对方承诺只要收到发票即需付款,之后通过沟通协调,运输公司同意重新开具8、9月份运费的发票给贸易公司作为付款的“台阶”。
此案属于借故拖欠的类型。认真聆听,分析判断债务人是否真的具备拒付理由,之后将其“理由”逐个击破,让债务人丧失拖欠的“理由”,就如“过关斩将,步步紧逼”,最终促使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