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所称的“抄袭”,就是著作权法所称的“剽窃”,两者是同一概念,即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中第五款即为:“剽窃他人作品的”。
在现实生活中,自己的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作品是一种极为常见的现象。这种引用以别人的作品为基础,目的是产生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这种引用他人作品的行为,由于具有合法的目的和合理的方式而被法律所允许。
“适当引用”与“剽窃”虽然都是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但法律后果却是截然不同的。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适当引用”和“剽窃”的区别做出具体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理论界认为判断二者区别的标准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使用作品的目的,即指行为人使用作品是为了商业目的,还是为了教育等公益性目的。这主要是考虑到著作权除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外,对于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促进作品传播等公益性使用行为,应当适当限制权利人的权利。(2)所使用作品的性质。作品的性质不同,自然对合理使用的标准也不同。同样的复制行为,对于某些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言,可能被看作是合理使用的范围,对于另外一个类型的作品而言,则有可能被认为是剽窃。(3)所使用的作品内容的比例。即使行为人是为了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而引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引用所占的比例过多,即使具有正当的目的,也应当被看作是剽窃。(4)使用作品所产生的影响。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能对原作品,主要是经济方面,产生不利的影响。
对于判断一件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剽窃”,首先应当考虑被控侵权的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在表达形式上是否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之处,在此基础上,再以上述四个方面逐一判断此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
以《婚姻保卫战》为例,首先,该电视剧中所涉及的“现代职场黄金法则”部分内容的确是《潜伏在办公室》的作者具有独创性、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其次,经过对比,两者在表达方式上完全相同,属于完全照抄他人作品的行为;第三,该电视剧使用他人作品内容的目的并非公益性,而是商业目的;第四,就两部作品的整体而言,该剧的这部分抄袭对白只占作品的很小部分,并不构成实质性相同;最后,《婚姻保卫战》一剧的热映对于《潜伏在办公室》一书及电视剧制作方并没有产生不利影响,两者在故事题材方面完全不同,部分对白相同并不能对整体产生巨大影响。可以说,《婚姻保卫战》并未使用《潜伏在办公室》的实质性内容,因此,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