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的经济往来不可避免的存在着风险,为了在促进企业间的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同时最大限度地防范坏账的产生,企业有必要根据债权特征和债务人的资信状况,组合运用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担保方式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具体运用时应注意如下几点:
保证合同应当注意:1、注意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一般不得为保证人;2、尽可能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时,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4、应当尽量将保证时间明确化。
就财产抵押而言:1、要查清抵押物的权属情况,如属社会公益设施或权属不明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2、抵押应当订立书面合同;3、以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林木、船舶、车辆以及企业设备等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质押担保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进行动产质押,应注意质物的占有和其孳息的收取。进行权利质押时,应注意权利质押的范围一般仅包括金融票据、证券、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以金融票据等权利凭证出质的,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而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其质押合同必须办理登记。
留置担保仅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
定金担保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其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标的额的20%。交付定金一方违约,定金会被没收;收取定金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