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一个长期处于社会边缘的“地下行业”,在很多人眼中都带有另类的意味,甚至会与凶悍、强制、暴力等非法形象联系在一起。所以,解禁难免招致民众不满——互联网上反对或者讥讽的声音几乎占了绝对优势。但是,细而衡量利弊、深而思忖之下,解禁“追债公司”,应该是一种社会理性的表现。
“追债公司”在近20年来到底发挥了怎样的正向作用,我们无从统计和评判。但是,市场经济初期商机无数而资本不足的矛盾,加之信用体系缺位,导致了诸多“三角债”、“多角债”、“多边债”等等确是不争的事实。有需求才会有市场——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追债公司”在“地下”潜滋暗长。也因此,“地下行为”由于没有必要的约束和规范,保不准就会形成行业的丑恶“潜规则”。所以,在商帐不能全面而彻底勾销的现实中,与其将“追债公司”打入“黑名单”,不如让其浮出水面,在显规则下进行约束和规范。社会管理成本,也要比没头没脑地遏止或者打击小得多。
再者,具有中介性质的正规的商债追收公司出现,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诚然,我们一直在致力于构建法治社会,但法治的意义更多的在于遵循自觉而非全方位的主动强制。恶意的欠债不还,固然有违法治精神,但并不是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都必须走上诉讼程序,其中相当的一部分,通过较为成熟的中介组织调解原本可以平衡,无需再占用司法资源。打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一般的邻里纠纷甚至是利益矛盾,在第三方的参与下本可解决,不必动辄走上法庭。
更为重要的是,正规商债追收公司如果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将加快商业领域的信用塑构。追债行业的出现,其实是我们商业领域信用无良的反讽,很多公司企业为此付出了很大的追收成本。而中介一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欠债,那么一些非特殊情况下的欠债将越来越少,从而以中介的力量逼迫行为主体养成按时还债或不欠债的信用自觉。从这个意义上说,解禁来得只是晚了些。
当然,商债追收公司仅仅是个中介行业,不可能依赖其本身解决所有的商业债务问题,必要的时候,法律依然是最后也是最可依赖的防线。所以,解禁追债公司并不是放出了洪水猛兽,就如同开锁业一样,在“地下”的时候难免变成一种犯罪手段,而规范起来却成了服务社会的有益行当——我们现在要做的,是像规范开锁业一样,思考怎样将商债追收公司的行为规范到法律范畴之内,怎样提高商帐追收师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而不是一味指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