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xx楼律师事务所和rr市政工程公司双方签订的风险代理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协议。协议书签订后,律师事务所根据rr公司的委托代理诉讼,并垫付案件受理费,后rr公司单方撤诉,属违约行为,致使律师事务所预期的利益不能实现,因其是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计件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要求rr公司给付损失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rr公司应当偿还案件受理费并给付代理费。因王xx、李xx、王xx系连带责任保证人,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是由于代理人和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而引发的案件,是一起新型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那么,什么是风险代理呢?所谓风险代理,它是指委托代理人(大多为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委托诉讼代理,在通常情况下,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等必要费用,费用先由代理人预先自行垫付,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标的额的20%)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在风险代理中,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会白白地付出一些劳务而得不到任何回报,无法收回预先垫付的费用;如果债权一旦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酬金给代理人。
由此可见,这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故称之为风险代理。 现实生活中,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遇到问题时许多人会请律师。目前,风险代理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但因此也引发了相当数量的纠纷。风险代理多为胜诉取酬制, 即律师事务所预先垫付诉讼费,差旅费等,若打赢官司则可收取高酬金,而万一败诉则会血本无归。而本案中则是委托人在签订风险代理协议后,单方擅自违约,以致自咽苦果。如果在履行事务过程中,代理人没有尽职尽责,委托人注意到这些情况,可以单方终止代理合同。假如代理人没有过错并且为代理事务做了相关工作,并支出了一些费用,在解除合同时,委托人还应当对代理人以前的劳务支付相应的报酬。因此本案中委托人单方违约,不但要返还案件受理费,还要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