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执法中“有案不送”、“以罚代刑”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根据调查,我国行政执法机关每年都查处大量的行政违法案件,但是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却非常少。行政机关的移送权常常成为要求违法者多交罚款或保证缴纳罚款的要挟手段,违法者为了逃避刑事处罚,也宁愿接受罚款。
3.衔接工作缺乏有力的组织协调。行刑衔接工作涉及多个部门,衔接机制的正常运行需要大量的协调工作。但由于缺乏强有力的部门牵头协调,导致绝大多数地区主要是通过刑事司法机关与各行政执法单位个别协调沟通、召开座谈会、个案协调会等方式来进行衔接,无法建立起覆盖所有行政执法机关、统一高效的衔接工作机制。
4.衔接范围有待于进一步扩展。(1)目前衔接的渠道比较狭窄,仅限于经济执法部门,没有扩展到所有行政执法部门。(2)衔接案件的范围狭窄,仅限于经济犯罪,而没有拓展到所有刑事犯罪案件。(3)仅限于单向衔接,过多强调的是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衔接,而不是双向衔接。(4)移送案件出现不平衡的现象,如经济发达地区、垂直管理部门因行政执法的严格性、规范性相对较强,人事与拨款受地方政府影响较少,移送案件数量较多。
5.信息渠道不畅。目前,尽管一些地方建立了联席会议机制和信息流转平台,但真正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或由行政执法机关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通报而查处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仍然凤毛麟角。公安、检察机关获取涉嫌犯罪案件线索仍主要来自于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
6.对行刑衔接工作的检察监督具有局限性。首先,行政机关多具有管人、管钱、管物的权力,而检察机关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不得不协调处理好与各个部门的关系,监督困难重重。其次,目前检察干警中比较缺乏熟悉行政执法中各行业专门知识的专业人才,势必影响监督职能的发挥。其三,法律中没有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给予明确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