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A公司通过香港中间商B公司向孟加拉出口烧碱,合同金额为51万美元。2004年12月4日,A公司收到由孟加拉C银行开出的、香港D银行作为转让行的可转让信用证,B公司为该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A公司为第二受益人,信用证金额为51万美元。12月30日,A公司按照信用证条款要求安排货物装运并将全套结汇单据交国内E银行议付。该行审单合格后,将全套单据提交D银行办理结算。2005年1月11日,D银行将经过B公司换单的全套单据寄给C银行,C银行于2005年1月20日提出单据不符点,原因是“箱单上没有装船前检验机构的确认(P/L NOT CERTIFIED BY PSI AG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