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法律行动向债务人追讨欠款,应充分重视诉前准备工作。所谓法律行动不仅仅指与庭审有关的各项活动,还应包括法定诉前催讨步骤、诉前资产调查、证据收集、费用核算以及成本收益评估等等。本案即是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灵活运用诉前行动取得较好追讨效果的成功案例。现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分析诉前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
所谓法定诉前催讨步骤是指多数法制国家规定的要求债权人在诉诸法庭之前应该向债务人采取的必要的追讨行动。这些步骤往往规定于法院发行的债务追讨指引或诉讼指引中,也有在公司法或民法债法里做出相关规定的。如,澳大利亚在公司法459E条规定,对于1000澳元以上的到期债务,债权人得送达法定请求书至债务人公司。以上请求如在合理期限内(如澳大利亚为21天,新西兰为15个工作日)得不到债务人的答复时,债权人方可依此向法院请求进行下一步诉讼行动。英美法系国家大都对此做出了类似规定,以减轻法院因滥诉而承受的巨大压力,并积极促成案件纠纷在庭审之前自行化解。
在香港,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指导手册中指出:“向法庭提出诉讼应该是必不得已的最后方法。你应该首先考虑是否有其他方法解决纠纷,例如写信给欠款人追讨债项,信内说明欠款数目,欠款原因,曾如何追收欠款并警告欠款人如不依时还款,你便会向法院提出诉讼,这样的警告或会奏效,促使欠款人还款而无需向法院提起诉讼。如你有此行动,应保留追收欠款的信件副本及对方所做的任何回复,以备一旦诉诸法院时作为证据”。
在德国,诉前催讨步骤更为机械,一般包括:开账单,要求债务人在限定期间内将汇款汇入指定账户;第一次警告,要求债务人在限定时间内将货款汇入指定账户并指出逾期不付则应支付相应利息;第二次警告,要求债务人除支付欠款及利息后还应支付警告费;如前两次警告后债务人仍无回应,可选择采用第三次警告或律师警告,如采用律师警告,还可要求对方支付相应律师费用;法庭催款,即向法庭申请向债务人发出催款函,相当于前文所述的法定请求书,要求债务人除承担以上所有费用外还应支付法庭费用,如债务人不在合理期间内回复则法院可以直接判定债务人还款。
当然,以上诉前催讨步骤并非诉前必须步骤,即便没有向债务人发函,也可以直接将债务人告上法庭。但事先采取法院所推荐的催讨方式可以迫使债务人陈述欠款理由,如本案即促成了诉前和解从而避免发生法庭费用。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诉前法律行动没有任何反馈,债权人大都可以请求法院依简易程序直接做出判决,也可省去大量诉讼费用,避免漫长的庭审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