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立案标准差距很大,认定单位行贿,还是认定行贿,对某些案件而言具有天壤之别。因此,很有必要对单位行贿违纪中的主体进行探究。
党纪处分条例中出现“单位”两个字眼的达52处之多,但单位违纪在党纪处分条例总则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依照刑法第30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单位种类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五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可以构成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但是,这些规定并没有解决单位行贿违纪主体认定上的分歧。
单位的内设、派出、分支机构,可否成为单位行贿违纪的主体
所谓单位内设、派出、分支机构是相对于单位整体而言的,是指单位的分支、派出机构,单位内设部门等下属小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明确指出:“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利用其行使职权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归该内设机构所有或者支配,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87条的规定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内设机构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罪论。”实际中客观存在着内设、分支、派出机构为谋取本“小集团”的局部利益,而经集体决定或由其负责人决定实施的本机构的行贿行为,其行为符合单位行贿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特征要求,实质仍属单位行贿违纪。另外,党纪处分条例中对单位违纪的处理与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追究有很大的差异。党纪处分条例对单位构成违纪的责任追究没有经济处理,只是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而刑法实行的则是双罚制,既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又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刑。所以,依据党纪处分对单位违纪的规定来看,即使没有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内设、派出、分支机构,也可以成为单位行贿违纪的主体。当然,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内设、派出、分支机构可以构成单位行贿违纪更应该没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