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法》实施后无疑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有关专家表示,在我国网络信用与数据电文法律效力保障缺乏的情况下,《电子签名法》的实施,使网上数据电文获得法律效力保障,这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网络信用危机,加强了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使得电子签名与传统手写签名和盖章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另外一个好处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陈伟认为,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应用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像安全防御脆弱、易攻难守、攻击以后很难留下痕迹,大量的敏感信息和数据,在存储、传输过程中都存在被盗用、暴露、篡改、伪造的可能性。因此解决以上这些问题,电子认证服务,作为信息化的基础,是公众信息系统应用和发展的关键。电子认证服务构建在两大基础上:一个是技术基础,这里面首当其冲的是信息技术,尤其是密码技术和管理体系,是电子认证体系里面存在的基础。第二个基础是法律,信息技术尤其是安全,基础上就是矛和盾的关系,你能加密,他就能破密,但是法律把二者统一起来,法律授权、不授权就界定了你力图破译一些系统是否属于非法侵入。所以技术和法律是离不开的两大基础。
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陈小筑司长认为,《电子签名法》对公司辨别身份真伪可以起到一定作用,但并不能为电子商务解决所有问题,普及应用仍面临瓶颈。目前制约因素主要有:国内电子签名的软硬件普遍不过硬,国内真正有实力的认证企业屈指可数,其中很多没有任何国家资质,只是在行业和政府内部使用,而且国内直接提供电子签名技术的企业更是凤毛麟角;其次,认证标准有待互联互通,在目前情况下,电子签名认证采用的技术标准不止一个,这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电子签名的普及应用。
除了法律和技术问题之外,电子签名或许还要面对“心理”门槛。一位有多次网上购物经历的吴先生告诉记者,大宗交易不敢信任电子签名,而像百元左右的小宗交易,又觉得不需要电子签名。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广乾表示,《电子签名法》规定,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主要适用于电子商务,而在涉及电子政务时却“犹抱琵琶半遮面”。他认为,电子政务与电子商务,只是加密程度的不同,所依赖的原理、技术手段是一样的,不应该人为分割,而且电子政务和商务也是分不开的。随着信息化水平的提高,政府部门在管理中也开始采用电子手段,如电子报关、电子报税、电子年检等,都涉及到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应该纳入《电子签名法》。
尽管《电子签名法》还有许多不足,但不可否认,实施一年多以来,它正在改变着我们的网络生活,尤其中国网上支付行业正逐步开始融入日常生活和各个领域的发展当中,显现出了勃勃的生机。
近年来,以首信“易支付”、易达信动“1st-pay.net”为首的专业网上支付企业也已把业务广泛应用于btob、btoc、ctoc领域的交易、支付、计费、清算、诚信管理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