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信用法律体系,其中包括立法和执法两部分。与信用有关的法律及执法体系是信用制度的基础,是人们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法律的目的和作用是增加违约成本,限制违约行为。只有当违约成本大大高于违约收益时,人们才会选择遵守合约。
二是信用交易体系,包括各种信用交易活动主体和交易规则。
三是征信体系,主要是信用信息披露和信用评价,属于社会监督的范围。信用是建立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只有充分了解有关信息,才可能建立信用关系。信用信息的披露和查询制度可以对行为主体起到事先约束的作用,促进人们提高信用意识。由于个人或单个企业征集信用信息的成本太高,为了提高信息收集和利用的效率,需要专业机构来征集信用信息,进行信用评价。
四是增信体系,通过第三者来提升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如担保、抵押、保险等等。在四个体系中,法律体系是基础,征信体系(信用信息体系)是必要条件,信用交易体系是主体,增信体系是补充。目前,我国信用体系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信息不对称,缺乏信用信息,失信的企业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扰乱市场秩序。
我国缺乏信用信息收集和披露制度。政府和司法部门的信息不公开,分散在各个部门。工商局掌握企业法人、注册资本和年检信息;公安和法院系统掌握个人犯罪记录和合同纠纷判决等情况;税务部门掌握企业和个人纳税情况等等。
同时,授信主体的信用信息也很分散,缺乏交流和共享的机制。有些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甚至不愿意公开信用信息。譬如,有的银行不愿意将不还钱的企业名单透露给别人,希望这些企业能够从别人那里骗钱来还自己的帐。所有这些,都没有相关法律去约束。
而信用观念的缺乏,信用信息的市场需求相对不足,制约了信用业的发展。分层次建立地区信用信息服务体系
由于我国地域经济和市场环境发展不平衡,不可能短期内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服务体系。加上许多有关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信息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因此,从某些地区开始,逐步建立全国性的信用信息服务体系,在实践中是可行的。可以通过局部地区的试点,根据本地企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法律,然后在全国推广。
市场经济国家在长期的市场经济过程中,逐步建立了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但我国不可能等着征信体系自发发展,需要政府推动。目前上海、北京、浙江富阳、广东汕头等几个区域性的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无一不是在地方政府推动下建立起来的。
信誉是个人、企业和地区重要的无形资产,信用体系是一个地区经济的公共平台。地区的信誉程度高,整个地区的企业都受益;如果信誉低,则所有企业都受影响。1980年代温州有些企业生产劣质鞋,结果温州鞋成为假冒伪劣产品的代名词。温州人为消除这个影响做了很多努力,现在温州鞋业已经走向世界。由此可见,树立地区的信誉品牌,对整个地区经济和企业发展至关重要,要靠政府、企业和个人的信誉来建立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