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弥补市场缺陷过程中, 首先要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这就要求政府起码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为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而出台的政策必须具有科学性、稳定性和连续性。政策科学性是指政策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符合社会整体利益达到预期目标并使目标最大化, 这种决策行为体现了政府信用的内在要求。政策连续性是指政府政策随机性较小。政府政策随机性越大, 变化越大, 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心与信任度就越低, 政府行为也越不具信用规范要求。政策稳定性指一项政策在出台后,能在一定时期内发挥作用, 政策的稳定性是政府信用行为的集中体现。
二是政府的管理行为必须公平与公正。公平、公正是政府行为信用规范的首要要求, 政府建立和实施相关的法律和其它规范, 必须同等地适用于符合条件的所有主体, 当然也包括政府自身。
政府在弥补市场缺陷过程中还要保证不越位。政府信用行为的最基本要求是不越过政府权力即职能的范围, 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主导手段, 政府是有限的, 政府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能和作用, 从而选择一定的行为及行为方式。在市场经济领域中, 政府经济职能的合理确定决定了政府信用行为的标准与要求。
首先, 政府对经济过程的调控管理必须以不破坏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为前提, 即政府在资源配置方面是处于辅助性地位的。
其次, 政府的行为必须从公共利益出发, 实现公共 利益最大化。
再次, 针对不同经济运行状态, 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或“紧”或“松”都要有一个“度”, 防止经济运转大起大落, 保证经济发展和人民利益实现, 取信于民, 以确立政府信用。
避免出现政府失灵是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行为的集中体现。
第一, 政府必须保证公共政策的有效性。进行公共决策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 存在着种种困难、障碍和制约因素, 制定并执行好的合理的公共政策是政府公信力的重要表现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