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某律师事务所指派该所律师唐某具体出面代理。当年6月14日,唐某参与了该案件的执行,并代收了执行款2.5万元。
唐某说,2.5万元到手不久,他们就将该款转给了电缆厂的业务员张某。
帮人拿回了欠款,本该是皆大欢喜。谁知,事情就此发生转变。
事情过去没几天,唐某就接到了电缆厂的电话,催要执行款。唐某将情况向电缆厂做了说明。但电缆厂表示,张某并非其单位代理人,其无权接受执行款,某律师事务所也无权将这笔款交给张某。
同时,电缆厂还提出,欠款2.8万余元,某律师事务所却擅自主张,放弃了3000多元,这笔款,律师事务所也得赔偿。
唐某觉得不可思议,双方不欢而散。不久,某律师事务所接到了法院的传票,电缆厂将其告上法庭,索要执行款,并提出3000余元索赔要求。
唐某解释,在双方代理过程中,一直是电缆厂的业务员张某负责接洽,张某就是电缆厂的代理人,将执行款交给张某并没有错。并且,放弃的3000余元也经过了张某的同意。唐某还向法官提供了张某写的结案申请和收条。
昨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主办法官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有效,但上面仅有电缆厂公章,并没有张某的签名,不能认定张某是电缆厂的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张某所写的结案申请及收条,系张某单方出具,没有电缆厂的授权,电缆厂亦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律师事务所支付执行款2.5万元,赔偿3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