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河北省沧州市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韩甫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公开:移动电话月租费的成本监审间隔时限与移动电话月租费的成本监审报告。
在日常生活中,使用手机缴纳月租费已经成了惯例。但是,这项惯例的合理性却遭遇了越来越多的质疑。但是有一问题,却似乎被忽略了,那就是移动电话的月租费成本究竟是多少?
5月4日上午,韩辅政接到了发改委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其被告知该申请已经收到,发改委将按相关程序处理。
2001年8月1日,由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开始实施,包括移动电话月租费在内的电信基本业务资费,一直列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中。
韩甫政认为,2003年6月1日施行至2006年3月1日废止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制定)第五条第二款,以及2006年3月1日施行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制定)第五条第一款,均规定:“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对外公布。”
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具体范围包括:(一)列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韩甫政认为,依据以上具体规定和2001年8月1日施行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等,移动电话月租费依法属于原国家计委、现国家发改委予以成本监审的范围。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成本监审目录中确定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七条规定:“成本监审实行制定价格前监审(以下简称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成本监审目录中确定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根据《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原国家计委到国家发改委,对移动电话月租费成本依法确定‘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已近六年之久,对移动电话月租费成本实行监审至今也近六年之久。但是,这些信息从未公开过。”韩甫政说。
1987年11月,移动电话业务开始在中国正式起步。第一个TACS制式模拟移动电话系统在广东建成并投入商用,这标志着中国移动通信服务的开始。当时首批移动电话业务用户只有700个,犹如一株小草。
1988年,中国移动电话用户突破3000户,1990年达到1.8万户,1994年激增到了157万户。
2003年底,我国移动电话用户达到2.6亿户,超过了固定电话用户数量,中国也因此成为世界上移动电话用户数超过固定电话用户数的国家之一。2007年7月,中国手机用户总数超过5亿户,中国移动电话用户数超过了美国的人口总数。
1994年我国移动电话用户数量仅有157万户,截至2009年2月底我国移动电话用户数量已达6.59亿户,15年间移动电话用户的数量猛增了420倍。原先的那株小草已经长成了一颗参天大树。
韩甫政认为,移动电话业初创之时,原国家主管部门用“政府定价”的方式给移动电话业以政策倾斜,时至今日我国的移动电话运营商已从原来的“叫花子”,变成了财大气粗的 “亿万富翁”。
随着移动运营商的飞速增长的利润,呼吁降低资费价格取消月租费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而其中呼声最高的就是要求移动运营商公布其运营成本。
“月租费涉及6.59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属于社会公众应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情,其月租费成本的有无、大小和其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等,都是全国6.59亿消费者关心的事情。”韩甫政说。
但自2003年6月1日《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和2006年3月1日《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以来,特别是自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国家发改委一直未向社会公开过一次有关移动电话月租费的成本监审报告,亦未公开过移动电话月租费的成本监审间隔时限。
5月4日上午,韩辅政接到了发改委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其被告知该申请已经收到,发改委将按相关程序处理。
“现在移动电话月租费的成本到底有没有,有多少?间隔多长时间该对移动电话月租费成本监审一次?坚持月租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等等?这些是全国6.59亿移动电话用户急切想知悉的政府信息。”韩甫政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