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化行管办于2004年2月16日制定了购买邵阳市化工供销公司整体出售的《竞价规则》,规则明确规定了两项主要内容:一是凡参与竞买市化工供销公司的法人或自然人,必须在2004年2月16日前与该公司签订收购意向协议书,并打入收购保证金50万元才取得竞价主体资格;二是竞价时报价单有涂改现象的均为无效报价,视为弃权。
邵阳市乳胶制品某有限公司在获知此消息后,经过考察和多轮与化工供销公司的洽谈,最后愿意以承债方式整体收购化工供销公司。按照《竞价规则》的规定,邵阳市乳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16日与化工供销公司签订了意向协议书,并交纳五十万现金作为保证金,从而取得了合法的竞价主体资格。经市化工供销公司、市医化行管办及市政府改制办层层审查审批并考察,最后确认符合上述《竞价规则》规定的条件取得竞价主体资格的只有邵阳市乳胶品有限公司和邵阳市三强高科技有限公司这两家单位。
就在一切看起来很“规矩”时,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公开竞标那天,未取得竞标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郭某某、伍某某突然冒出参与竞价。更离奇的是郭某某、伍某某经过邵阳市二公证处的“公证”,竟然成功中标。
半路杀出程咬金让符合条件的邵阳市乳胶制品某有限公司竞价失败,该公司负责人张某某感到疑惑不解。经过一番调查,张某某发现郭某某、伍某某的竞标报价单上有明显涂改的痕迹:小写数字涂改(0改为6),大写千位数缺位。
对于这样明显违反《竞价规则》的报价单,理应视为无效报价,但是,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在当时的邵阳市司法局副局长曾东楼的干预下,郭、伍两人成功中标。此后,主管公证处的曾东楼又让邵阳市二公证处作了所谓的“公证”。
遭遇“造假门”事件之后,张某某向邵阳市监察局、国资委、医化行管等单位或部门反映了郭某某、伍某某不符合竞价主体及其涂改竞价单的不公平竞价行为。为了亡羊补牢,邵阳市医化行管办和二公证处共同假造了一个所谓的《申请书说明》,想补进邵阳市监察局立案的案卷中。
此事当场被监察局副局长郑联日发现,郑让二公证处主任陈国荣如实交待。陈国荣在交待材料中说:“《申请说明书》为招标后补的,其目的是为了让郭某某的竞价主体资格合法,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邵阳市相关领导在认真审阅了案卷后,都认为郭某某、伍某某的主体资格不符,违反了竞价规则的有关规定。在邵阳市委领导的高度重视下,邵阳市司法局、市二公证处先后于2005年8月17日、8月18日撤销了原错误公证,并认定郭某某、伍某某的竞价无效。
郭小玲、伍某某对此不服,向湖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2005年12月6日,省司法厅作出了湘复决定(2005)第04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邵阳市司法局司函(2005)2号决定,认为郭小玲、伍月霖的竞价无效。
尽管如此,但是邵阳市医化行管办却迟迟不与邵阳市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签订收购市化工供销公司资产的协议。2005年7月,邵阳市医化行管办领导人与郭某某、伍某某恶意串通,指派社会闲散人员强行关闭邵阳市化工供销公司下属的化工招待所,这样一封就是五年之久,致使国有资产闲置浪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达300万元。
在利益面前,相关部门的文书形同一纸空文。尽管郭某某、伍某某的竞价无效,但是二人仍然与邵阳市医化行管办联手,将部分产权几易其手,转让到别人名下。邵阳市化工供销公司原法人代表陈双全在接受采访时说:“我是公司的法人代表,那些房产什么时候被过户的我不知道,我也没有代表公司去办理过相关手续,也没有人叫我去签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