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发展,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然而与此同时,它也影响着学生良好学习习惯的养成。网络资源的丰富与快捷使得一些学生巧走捷径,放弃了刻苦钻研,滋长了弄虚作假和急功近利的心理,养成浮躁的学风。有的学生为了投机取巧,公然在网上寻人替考或是替人代考,败坏了学风;有的学生为了沽名钓誉,不惜违背学术道德,利用网络下载他人的研究成果,“百度”一下、“google”一下就出来的“研究”成了好多大学生论文的的直接内容,很少有经过深思熟虑后有自己观点而得来的东西。在德国,学生互联网抄袭现象也已引起社会关注。有学者在莱比锡大学进行的调查表明,90%的学生表示原则上能接受抄袭互联网上文章的做法;25%的被调查者承认在大学期间“作过弊”,即把别人在互联网上发表的文章稍作修改,在不说明来源也不核对真伪的情况下,作为自己的论文或者作业上交老师;有2%的学生干脆将网上下载的文章原封不动地作为自己的成果提交给教授。
作为高校德育工作者,很难去改变互联网本身的特点,也不太可能在短时间内找到杜绝网络失信行为的监管方法,但是可以通过改变行为主体来改变行为,也就是说让网络诚信成为大学生网民的保护性价值观。
价值观是关于价值的特殊观念系统,起着评价标准的作用,是人们心目中用于衡量事物轻重、权衡得失的天平和尺子。心理学家认为,价值观是一种外显的或内隐的,有关什么是“值得”的看法,它是个人或群体的特征,它影响人们对行为方式、手段和目的的选择。在人们的价值观体系中有这样两类价值,一类是可交易价值,另一类是不可交易的价值,即保护性价值观(protected values , pvs) ,它拒绝与其他任何价值相互交易,在一般的意义上,保护性价值观可以理解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人们都会坚持的某种价值观念,以及在特定情景中人们认为自己的行动应该遵循的某些道德原则。这些观念指向的客体是不可交易的,其损失不可能由其他利益来补偿。由道德准则所禁止的行为本身就不应该被执行,即便该行为可以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保护性价值观的判定通常有两种不同的方法:一是以“绝对不愿采取行动违背某种价值观,无论行动将能得到多大的物质利益,或者不行动会造成多大的损失”作为保护性价值观的判定标准;二是以“绝对支持维护某种价值观的行动,无论支持它需要付出多大的代价,或不支持会带来多大的利益”为判定标准。因此,保护性价值观是针对行为本身的准则,它与行为结果无关。
人类的决策行为通常受许多非理性因素的影响,比如人的认知能力有限,无法完全正确地知觉和加工任务信息;人的认知加工和行为会受情绪、情感因素的影响而表现出非理性;人的决策选择会受个体或群体的价值取向的影响等。这些非理性因素的存在使决策行为无法真正符合收益最大化的理性原则。当决策者面临经济(物质)价值与道德伦理价值,或道德伦理价值相互间的冲突时,不同的决策者会做出不同的选择。这种情况下的决策行为需要用与理性决策理论不同的新的行为决策理论进行解释和预测。因此,对决策过程中保护性价值观的研究是对理性决策理论的挑战和补充,人们的保护性价值观对个体行为选择会产生直接影响。
网络环境下,大学生选择诚信行为还是不诚信行为,可看作是一个行为决策过程,这个决策过程受理性因素影响的同时也受许多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其中大学生的保护性价值观对行为选择会产生直接影响。
大学生思维活跃,信息渠道多,主体意识强,容易接受新观念、新事物,对客观外部环境的种种变化有着敏锐的感受力,常常自觉不自觉地调整、更新自己的观念系统和行为习惯。大学生的保护性价值观是大学生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会坚持的某种价值观念,以及在特定情境中认为其行为应该遵循的某些道德原则。有研究认为保护性价值观具有六个特性:绝对性、数量不敏感性、当事人相关性、道德责任感、拒绝、愤怒情绪。要使大学生的保护性价值观对行为选择产生积极的影响,在网络诚信教育中,就是要将网络诚信观成为大学生的保护性价值观。一旦大学生网络诚信观成为其保护性价值观,大学生在处理网络诚信行为时就会表现出如下特征。
绝对性:大学生网络诚信观不会与任何其他价值,特别是经济价值相交易。
道德责任感:保护性价值观与道德观密切相连,大学生要认为网络诚信观念不只是一种习俗或个人偏好,而应是普遍而客观的其他人即使他们自己没有这样的观念,也有责任按照这样的要求去做。
拒绝:将自己持有的保护性价值观视为普遍而客观的,这意味着大学生不会接受自己的保护性价值观指向的客体在现实中正在被交易的事实。
愤怒:由于保护性价值观的道德色彩,当网络诚信被侵犯时,大学生会表现出比仅仅是个人偏好受到侵犯时更加强烈的愤怒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