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完善个人征信体系。首先要充实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充分发挥政府作用,通过制定政策法规协调有关部门开放数据,将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公安、税务、社会保障、电信等部门的个人信用信息纳入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使金融机构在审核信用卡申请、授信之前可先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使信用卡信用风险防患于未然。其次,政府应积极扶持个人资信调查评估机构,促进个人征信业发展,使发卡银行也可借助这些专业机构开展资信调查和评估。
(二)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资信评估机制。一是要设定科学有效的资信评估指标,并随着形势的发展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对个人申请人设定收入水平、支出水平、家庭月现金流量、历史违约记录等指标;对单位申请人除现有评估指标外,增设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发展前景等指标。二是对资信评估指标进行量化处理,不同指标设定不同分值,并根据分值的高低确定申领人不同资信等级,对不同等级的申领人授予不同的信用额度。三是要采用科学的资信审查方法,避免审查流于形式。除书面核实、电话访问方式外,还可通过其他间接方式如核对其保险资料等对申领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
(三)建立严格审慎的信用风险管控机制。一是要建立严格的授信标准。严格限制持卡人的资格和授信金额及授信条件,把好信用卡风险入口。二是要制定严密的契约,依法约束持卡人的行为。金融机构应依法与信用卡申请人订立严密的契约,凭该契约对持卡人的各类消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一旦发生违约现象可以及时止付及追索欠款。三是要建立信用风险预警机制。完善信用卡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实现信用卡交易检测、预警的自动化,有效识别信用卡恶意透支和套现行为;严密监测和跟踪客户信用卡透支情况,一旦发现信用卡账户出现异常,要加强与客户联系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如降低该客户的资信等级以防患于未然。
(四)整合银行机构间的案件信息沟通机制。作为目前国内专门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的清算组织,中国银联拥有“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和“商户风险监控系统”两大系统。各银行应加强与银联的协作,建立对信用卡违法犯罪的立体监测网络,及时共享不良持卡人或黑名单商户等信息,为减少风险损失和打击犯罪提供基础支持。
(五)运用更加先进的技术防护措施。一是银行在向客户发卡的同时,应发放“安全用卡须知”,明确告知与客户联络和交易信息传递的方式,避免他人利用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诈骗。二是银行要积极向客户推介信用卡消费短信对账服务,确保客户能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迅速通知银行冻结账户,减少客户损失。三是银行应针对不同种类的信用卡产品,设置相应的风险预警措施。
(六)加快信用卡业务法制化进程。应借鉴美国信用卡风险防范立法模式,制定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使信用卡风险防范有法可依。一是要加快个人信用立法。通过信用立法,对个人征信数据的采集、评估、披露及个人隐私的保密等做出明确规定,营造良好的消费信用环境。二是要制定较高位阶的银行卡法律法规,对涉及银行卡的银行、个人、网络服务商的行为进行规范,为遏制银行卡犯罪提供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