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询杨先生发现,问题正是出在2003年5月那次办理信用卡上。尽管他从未见过这张卡是啥模样,但银行工作人员却将其激活了。2004年起该信用卡产生40元年费,但银行采用“年费调整”的方式冲抵了这笔费用。200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2006年7月,杨先生被打入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依据就是因他欠了银行40元信用卡年费。
杨先生一次次找银行交涉,但直到2007年11月31日,该银行才告知他:“已修改人行征信系统,问题得以解决。”至此杨先生的名字才被从“黑名单”上抹去。
前不久,杨先生一纸诉状将该银行告上了鼓楼区法院,他在诉状中称:“该银行的不当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隐私权和名誉权,导致自己2004年到至2007年期间无法办理其他信贷业务,并造成经济损失。”他提出的诉讼主张是:请求法院判令该银行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自己在维权过程中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误餐费、律师咨询费2860元、经济损失8000元、精神损失20000元,合计人民币30860元。
案件审理中,银行辩称:虽然信用卡发生的年费导致杨先生存在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但是杨先生投诉后银行已经作出处理,银行的行为未造成杨先生的损失,他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尽管是一起小案子,但庭审中双方却互不相让,导致法庭调解不成。
法院认为:银行未能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其未征得杨先生同意擅自激活信用卡的行为存在过错,造成杨先生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的过错行为导致杨先生个人信用产生不良记录,该记录通过征信网络系统被第三人知晓,对杨先生的个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故构成对杨先生名誉权的侵犯,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征信网络系统目前尚未向社会公众公开,故认定杨先生所受到的名誉影响范围较小。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精神抚慰金为1000元。
故法院一审判决:银行一次性赔偿杨先生精神损失1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银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