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政策,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配合,继续促进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发展。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做好国税部门、各金融机构和出口企业三者间的沟通及协调工作,为国税部门和银行加强合作,确保出口退税账户唯一性、账户的合理转移提供必要支持;为商业银行了解出口退税企业资信及企业应退税款信息提供方便。目前,各金融机构仍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的需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的要求,继续推进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对于资信可靠、该项贷款还款记录好的企业,贷款比例可在70%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三、进一步支持“市场多元化”和“走出去”等外经贸战略的深入实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周边国家中央银行及商业银行的双边磋商与合作,建立、健全我国与周边国家的国际结算渠道,将边贸结算逐步纳入到正常的银行体系中来。各金融机构要支持具有比较优势和较强经营能力、资金实力的外经贸企业在巩固和增加传统市场份额的同时,开拓有潜力的新兴市场。对有条件、有实力的企业到境外投资设厂、加工装配、开发资源或开展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予以支持,逐步扩大对境外承包工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等中间业务。
四、针对外经贸企业特点,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力度。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外经贸企业的经营特点和自身业务条件,努力探索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要利用当前外汇资金较为充裕、本外币利率差距缩小的有利时机,加大外汇贷款的营销力度,同时积极试办专利权、应收款权利等权利质押贷款。要加大福费廷、国际保理等贸易融资业务开展的力度,同时研究国际贸易融资发展趋势,积极发展非信用证结算业务。
五、对符合条件的外经贸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并继续运用利率手段支持外经贸企业的发展。各金融机构对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外经贸企业,尤其是对已经评定为本行优质客户的外经贸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在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布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发放贷款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下浮,最大下浮幅度为10%。
六、继续加大对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支持力度。中国进出口银行要在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出口买方信贷的规模,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应适当降低企业提供担保的条件;各商业银行要继续扩大商业性出口信贷业务,优先支持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并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积极合作,扩大混合出口信贷业务。
八、积极防范和化解外经贸贷款风险。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教育和引导外经贸企业树立和增强信用观念,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改制的政策,企业改制方案要征得主要债权银行的同意,切实维护债权银行的利益,要纠正和制止各种形式的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各金融机构在向外经贸企业提供各种金融支持的同时,要依法维护贷款自主权,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对由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认定的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在贷款人限定期限内不予纠正逃债行为的,由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组织辖区内金融机构依法联合制裁,不予增加新的贷款。
九、加强银贸双方的信息沟通,为外经贸企业融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级人民银行与外经贸主管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及时就外经贸产业政策和有关信贷政策进行沟通和协调。外经贸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的优势,为金融机构查询外经贸企业信用等提供便利,同时利用各境外经商参处(室)的信息优势,配合金融机构做好对境外项目与境外机构的调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