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皇冠,网购老手一定不会陌生。在淘宝网上,红心、钻石和皇冠代表着逐渐递增的信用等级,根据买家和卖家成交笔数和好评率计算,也就是说,皇冠卖家比红心卖家通常更值得信赖。
巨大的利益驱动背后,“信用炒作”行业应运而生,炒作的方式五花八门:卖家可以自己注册帐号,狂买自己的东西,增加交易量;也可以花钱请公司或个人炒作;或者加入某个网络群体,互炒对方的信用。
网络卖家炒作信用的行为无疑欺骗了消费者,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涉嫌违法?卖家会不会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呢?中国之声连线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德成进行解读:
主持人:网络卖家炒作自己的信用级别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李德成:从我了解的情况看,新闻炒作一般分成两大类,一类是规避,利用现有规则的不完善之处;另一类是采用虚假的事实产生不真实信用的结果,对于这种,如果有证据证明,要严格进行处理。
对于淘宝网来讲,可以主张一种行为,“对我的一种规则的不当利用”就是对我平台实施了一种违法行为。依据签署的服务协议,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消费者如果发现这种行为是通过捏造事实实现的,就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或者依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来主张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或者是可以撤销的,可能会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严重情况下,如果是信用炒作行为,本身运营目的就是为了诈骗,达到一定数额的时候,可能会构成刑法上的犯罪行为。
主持人:由此我们会联想到电子商务交易的监管,在这方面是否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呢?
李德成:我认为最大的问题还是要尽快解决电子证据问题。在整个纠纷的发生和纠纷的处理过程当中,如果没有很好的去解决问题的电子证据,或者电子证据的形成和使用成本过大的话,就会使他人权益受到损害;而对于受损害的人,在进行法律救济的时候成本偏大,效率偏低,效果比较差。
第二点存在的问题是关于网上行为规范的制度建设往往还偏重于某一方面,如信用制度,网上的信用制度建立和完善自然有它非常重要的、不可取代之处,但是由于现在很多网上使用的电子商务平台信用制度并不是很透明,就会出现一个问题,例如主张信用炒作,但是人家说我不是信用炒作,我也不知道或并不完全知道这个规定。
对于淘宝网来讲,它也存在很大的难处,很多的制度公布开了,对于整个经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现有利益的平衡并不见得有利,在这样一个博弈过程中就提出来,对于互联网当中的信用制度是有多元化体系,并不能够仅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承担。
主持人:这样一起事件当中透露出来的是信用炒作的现象,电子交易当中的欺诈行为还有哪些形式呢?
李德成:我特别想提的是以前关于互联网环境当中的诈骗行为,更多是倾向于行为的独立性和单一性,现在它已经形成一个链条,或者已经延伸出来,如通过淘宝网上面的某一个网,看到它相应的评价级别比较高,但与这个问题有关的包括一些像即时通信的一些社群、博客等等。针对这些,有时候一些人在上面进行灌水,进行不当宣传,甚至还有一些托儿,当这些信息充斥在网络环境当中,并且与网商所对应的一些星级标准连在一起的时候,就会使得这种欺诈产生的损害后果更加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