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成立横琴新区诚信岛建设领导机构(以下简称领导机构),指导与协调横琴新区诚信体系建设。
第八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组建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征集管委会及横琴新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的信用信息,分类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对信用信息依法公开。
第九条 信用信息数据库包括管委会信用信息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数据库及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信用信息中心重点征集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市场准入、经营活动、商业信贷、产品和工程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信用信息及重点涉信人群的执业资格、个人信贷、违法犯罪记录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建设与维护诚信岛信用网,作为信用信息公开的平台。
信用信息包括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公开信息,信用信息公开目录由管委会依法确定。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外,均应依法公开。
第十一条 横琴新区建立信用信息联动共享机制,逐步实现与本市、国内其他区域及港澳地区的信用信息共享。
横琴新区管委会、横琴新区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法律、法规授权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行业协会等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用信息数据,并获得相应的共享信用信息的权利。
第十二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培育、引进信用评级服务机构,推进信用信息评级报告等信用服务产品的使用。
横琴新区管委会制定信用评级服务机构基本行为准则,规范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加强对信用评级服务机构的监管。
第十三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在政府采购、重大建设工程招投标、资金扶持、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行政许可、评优评先、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科技发展基金申请、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等领域,应当率先逐步使用信用信息评级报告。
鼓励市场主体在银行信贷、建设工程招投标等领域使用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信息评级报告。
第十四条 横琴新区实行综合执法,并可以聘请港澳人士担任专业顾问。
横琴新区应当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领域的执法力量。
第十五条 横琴新区建立诚信预警机制,对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产品质量事件等,进行信息预警发布。
第十六条 引导和支持行业协会诚信自律机制的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诚信标准,规范企业诚信行为。
第十七条 横琴新区实行失信行为的联惩机制,建立信用黑名单制度,对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主体进行惩戒。
第十八条 横琴新区设立举报热线,24小时接受举报不诚信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第十九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应加强信用管理专业人才的引进、培养,推动诚信市场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
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动社会诚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