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今年37岁,2005年11月,他在银行以自己名义申办了一张雪莲贷记卡,后经过银行审批后给吴某签发了贷记卡,授信额度为5000元,之后,根据银行内部调整,将授信额提高至1万元。至今,吴某欠款总额6700余元,已逾期七期。其间,银行多次催还款,但其拒绝还款。
无奈之下,银行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透支本金1800元,利息4950.37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表示由于自己热衷买彩票,自己的资金投入吃紧,于是只能出此下策向银行“借钱”,用透支的钱圆自己的发财梦。同时,他为自己的行为向银行表示歉意,并愿意在2008年3月前还款。
近日,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吴某返还商业银行透支款及利息合计6700余元。
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银行账户上已经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银行的批准或双方协议,允许其超过现有资金额度而支取现金或消费的行为。恶意透支则是相对于善意透支的一种违法行为。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在超过期限内、额度内透支的行为,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实际操作中,警方将对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逾期3个月未归还,并且银行3次催缴的进行查处。
乌市商业银行银行卡部潘副经理说:信用卡用户透支后,只要逾期三个月仍“赖账”的,该客户的信息就会自动打入银行系统建设的全国联网的“个人征信系统”黑名单内。今后,此客户要想在银行系统内办理信用卡、或贷款等业务,恐怕再不会给机会了。估计不久的将来,只要被记载下的不诚信息会发布到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这样一来,不诚信客户在办电话卡、住房公积金等业务时可能都会受阻。另外,恶意透支性质较恶劣的,银行也可直接以信用卡诈骗罪向警方报案。借此机会,提醒广大持卡人,在透支消费时要考虑偿还能力,避免超期、超额透支形成恶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