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用 政府信用指政府在委托契约中被公众赋予的期待和信任的行政责任及社会回应(张旭霞,2002)。从契约理论的角度看,如果不考虑政治意识形态的不同解释,政府信用是一种公众与政府之间的政治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关系的实质是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政府对公众的信用(钱晴等,2003)。信用和信任,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面临的普遍政治问题。它反映着政治稳定与经济发展的状况,体现着政府与公众间关系的和谐程度。政府的效率信用是公众对政府解决社会公共问题的能力评判和期待;政府的政治信用则是公众对政府的合法性评判和期待。政府对公众的期待和信任缺如,就会产生政府信任危机及政府信用危机。由于转型期行政价值观念、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多变性与过渡性,以及忽视了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与行政伦理建设,政府行为出现失信现象,作为改革的风险成本,是具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的。
由于信息不对称,制度约束弱化,公众对政府监督的困难以及政府本身的自利倾向(涂晓芳,2002),会表现为某种程度上为制度经济学家和产权经济学家所称的“道德风险”。要克服道德风险、增进政府信用,有赖于来自公众的以制度规则为基础的激励和监督;更有赖于政府自身在法治行政、责任行政和回应行政方面的不懈努力(张旭霞,2002)。
只有对社会、对公众高度负责并讲求信用的政府,才能在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始终贯彻正义、公平与合理的原则,才能在行政实践中着意抑制行政人员随意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与权力寻租现象,才能克服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和非理性,并从法律上保证和保护政府信用的实现。
在政治学的法理阐释中,政府信用源于全体公民的授予;在政治学的人本阐释中,政府信用则是政府合法性的基础:人民只愿意把行政权力交给效率信用和政治信用都获得认同的政府。在这个意义上,政府信用是政府职能发挥的前提和根本保障。
行政文化视野中的政府信用 行政文化作为行政管理的深层结构,必然与其所置身的经济、政治、文化大环境存在一种功能上的依赖与互动关系。行政文化既对这种作为大背景的社会关系施加影响,又受动于这种大背景的推动、评价、约束与期待。行政文化所赖以调节与它们关系的手段,严格讲来则仅仅是行政权的权威(由立法所授予)及政府信用(由行政实践所获得)两项而已。因此,政府信用在行政文化的视野中殊为重要。
信用缺失的道德解释、信用缺失的制度解释和理性经济人的解释等等,在行政文化的研究视野中可以得到较为充分的阐释。因为行政文化作为行政体制的深层结构,是行政管理的精神、灵魂、生态性背景与规范工具(曹振华,2005)。行政文化通过外在的行政规范和公务员内在的行政价值观念影响着行政实践。信用正是具象化的行政规范对公务员个体和群体的外在约束和内化积淀;而公务员的信用意识又是其所置身的行政文化的具体表征。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信用是行政文化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