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先生介绍,银行给企业出具信贷证明函是按2‰的比例收费,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都是按2.5‰的比例收费。以上4种资信函收费都是按照一个季度计算收费一次。如果企业当季没有还清上个季度出具的资信函的费用或退回资信函,企业因为参加新的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又得向银行申请出具新的资信函,银行则采取累进制的方式仍然按照2.5‰的比例收费。根据建设单位招标文件的规定,信贷证明函和投标保函一般按招标标段工程投资总额的10-20%的比例出具,履约保函和开工预付款保函按招标标段工程投资总额的10%的比例出具。目前,一般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一个招标标段的投资数最少在1亿元左右,大多数都在1.8-3亿元之间,有的一个标段的投资数额在4亿元以上。而一个四级以上的企业,一年参加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最少也在70次以上,大多数一级和特级企业一年参加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最少也在100次左右。
按照建设单位对招标标段投资总额出具保函的比例和银行按出具的保函数额比例收取费用的规定,公先生给笔者算了一笔账:假定按照招标投标项目工程标段投资数1亿元,银行出具的信贷证明函、投标保函按照招标投标标段投资总数的10%的比例出具计算,一家企业一年参加70次招标投标活动,不管能否中标,就要向银行支付资信证明函的费用31.5万元。实际上,任何一家企业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一年支付银行开具的前两种资信证明函的费用远远不止这个数。而一年支付银行开具的工程中标后的履约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的费用在70万元左右。
笔者在另一家企业采访时,据分管经营的刘副总经理介绍,按理说,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如果企业没有中标,建设单位应该把投标保函退还给企业。实际上,像投标企业提供的信贷证明,投标单位很难做到及时退还,因为不管建筑企业中标与否,银行出具的信贷证明一般得6个月至1年的时间才能退还到企业手中,不少招标单位把它作为资料保存起来了,根本就不退还给建筑企业。其实,信贷证明退还给银行与否,银行本身并没有多大的经营风险。
笔者采访时发现,包括这位刘副总经理在内,大部分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认为,银行本身并不为出具信贷证明函承揽什么风险。收取中介服务费的标准与其出具资信函承担的经营风险不对称。在银行方面看来,信贷证明不及时退还给他们,很难说建设单位啥时候会拿他们出具的建筑企业的资信证明函,与企业打官司,如果企业在银行存款和固定资产不能抵账,银行就脱不了干系,银行业在为企业出具资信证明的时候就潜在着经营风险便是很自然的事情。
为此,笔者花了近2个月的时间采访了30家建筑企业分管经营的老总和财务负责人,他们认为,之所以说信贷证明不能退还给银行的风险,最终与银行无关,承担风险的是企业,理由有二:一是因为四级以上的企业资信基本上都是比较过硬或是开户银行信得过的企业,在银行业开展的客户授信评审中,AAA或AA企业占绝大多数,这一点开户银行心里是很清楚的。二是银行业每年都要进行一次客户授信评审,企业的资信关过不了,开户银行就不会同意其申报A级企业等级。显然,银行从源头上把住了企业的资信关。换言之,如果哪家企业的资信没有通过银行业开展的信用评审(估),开户银行也根本不会为它出具信贷证明。
这30家企业有关负责人普遍认为,银行既然没有承担多大的经营风险,收取中介服务的费用就应相应下调,下调多少应该由银企双方进行协商确定,而不应由银行自己说了算。
负责劳动就业的有关专家接受笔者采访时坦言,目前,我国劳动力就业的压力仍然很大,而建筑企业在吸纳或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方面是功不可没的,今后,它仍将是我国吸纳和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要通道。我们必须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以及鼓励我国建筑企业发挥比较优势、积极参与国内国际竞争的高度来关心和支持这个产业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是在减免税收,或者是相关部门在为企业服务过程中收取中介服务费等方面都应该对它给予必要的优惠。作为国家金融和财税部门,在清理和制定政策时,应该考虑给予建筑企业更多的政策扶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