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穆迪、标普、惠誉三大评级机构在资本市场影响重大,其评级观点被投资者、监管者等广泛采用。在市场化的评级环境中,经过逐步演变最终选择了向受评对象收费这一收费方式,它保证了评级所必须的资源,有利于评级机构不断提高评级质量。而声誉机制和监督机制,则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这一收费方式理论上的缺欠。
信用评级机构以其独立、公正、专业的评级观点,赢得市场的信任。从国外评级机构发展历程也可以看出,市场声誉是评级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每次公布评级结果,评级机构都要接受市场检验,其诚信和可靠度都处于广大投资者的直接监督之下。理性的评级机构在面对眼前利益和长远发展时,会非常谨慎,并往往倾向于维持其市场声誉,构建长远发展的基石。因此,这种维护声誉的自律机制,具有天然的稳定性。在信息流畅的市场化环境下,会在很大程度上抑止“道德风险”。权威信用研究专家奥特曼在《演进着的信用风险管理——金融领域面临的巨大挑战》一书中引述了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的一份调查报告,结论是:“尽管现有的付费结构可能看起来会促使评级机构为了使发行者满意而倾向于评定较高的等级,然而这些评级机构有着压倒一切的要维持他们的高质量、准确评级的声誉的压力。因此,向被评级人收费,这种取费安排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对评级机构的公正性、可靠性有什么不良影响。 ”
除了自律,完善的法律体系,有效的监管措施,会在对评级机构执业形成巨大的外部硬约束,促使其公正执业,弱化“道德风险”。国际评级机构的发展历程中,监管部门NRSRO制度以及其他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实施,对规范评级业务发展,提高评级市场影响力,效果明显。
和国际通行收费模式一样,我国也采取了向受评对象收取费用的方式。我国当前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以及评级行业自身的发展情况来看,这种收费制度安排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存在的现实依据。
首先,这种收费模式和我国当前国情、评级行业发展现状相适应。(1)有助于信用评级作用的充分发挥。对于信用评级的重要性,目前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就我国评级现状看,仍处于发展前期,评级技术和市场公信力有待提升。加之资本市场欠完善,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信用风险定价功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评级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评级机构的市场声誉有待建立。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完全依靠向投资者出售报告获取收入,很可能因为投资者认购不足而影响评级机构的基本生存条件,从而影响评级质量的提高,进一步约束评级功能的发挥。(2)可操作性强。国外评级机构经历百年的发展历程,才树立了其良好的市场声誉。而我国评级机构仅有十几年的积累,且由于众多客观因素,行业发展速度缓慢,这对债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制约作用。此后,信用评级行业在行政力量的推动和管理下,逐步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要求出具信用评级报告,使向受评对象收取费用的可操作性较强,交易成本降低。
其次,根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受评对象需要承担评级费用。(1)评级机构通过信用风险揭示和风险定价,便利了发行方进入资本市场融资,或有利于其降低融资成本。专业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也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的信息搜集成本,而信息充分流动、投资者积极认购,使债券发行方从中受益。(2)投资者也从评级机构的风险揭示中受益,但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向机构投资者收费存在一定的困难。我国评级行业评级技术和整体公信力还有待提高,其评级意见往往无法直接被机构投资者采纳。机构投资者往往内设专门的部门负责信用风险分析,直接服务于投资决策。独立第三方的评级,需要在发展中体现其专业化分工优势,从而逐步树立市场声誉,最终完全替代内部信用风险分析机构。(3)向投资者收费的执行成本较高。评级行业最终提供的产品是评级报告,具有一定的外部性和公共品特性。信息产品的内在属性决定购买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一旦购买方了解了一定的信息,则信息产品的价值将锐减。若评级机构通过向投资者出售信息产品获取收入,则需要知识产权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等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的保障,以及制度执行中相关细节问题的规范和约束。
目前,随着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等一系列金融工具的创新,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更多的进入了社会公众的视野。对于信用评级行业来说,从成立至今仅有十几年的历史,行业的整体实力还比较弱,迫切需要不断提高评级技术和评级质量,逐步树立这个行业的市场声誉。因此,对于行业内的评级机构来说,提高评级技术,树立市场公信力,成为当前的重中之重。
随着评级机构市场参与度增强,相关监管部门逐步加强了对评级的监管,投资者也开始更为关注评级机构的表现。2006年3月底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就评级收费相关问题,该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评级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经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的收费标准,且对信用评级机构以级定价或以价定级等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将向社会公开披露,并中止违规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业务。针对短期融资券评级,监管部门强调,评级不允许“试错”,一旦发现违规情况,将永久取消其评级资格。这一监督机制的实施,使评级机构违规将被永久淘汰出局,其潜在损失大大超过违规所能获取的收益。
因此,就我国评级现状看,向被评对象收取费用这一收费模式,并不是导致评级公信力不足的主要原因。而且,当前这种收费模式,在实践中仍然是最为可行的,评级机构自身为提高市场声誉的动力以及外部监管的有效措施,促进了评级机构执业的公正规范,极大地降低了收费安排中的“道德风险”。当然,从发展来看,评级机构的收费模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该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与时俱进,不断改进。如在时机成熟时,可以考虑增加出版物、评级报告等的出售收入。
从本质上看,评级机构收费模式之争,乃是评级公信力的问题。加强与收费制度相关的制度保障并增强执行力,可以较好地解决收费模式影响评级公信力的问题。具体来看:一是规范收费,加强对评级收费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评级收费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二是评级机构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这主要包括对实际或潜在利益的充分披露、有效管理、建立并有效执行防火墙制度,如分析团队与市场部门隔离等;三是落实评级服务实际委托人,在条件成熟情况下,尝试债券投资者及潜在债权人选择评级机构,切断发行人和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链条;探讨建立评级收费资金结算通道,割断评级机构和受评企业直接的资金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