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期票据募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广东省中期票据募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期票据募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期票据资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由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行中期票据募集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及省政府决定实施的其他重大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中期票据资金由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在中期票据簿记行开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未经省政府批准,中期票据资金及利息不得动用、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及购买理财产品等。中期票据资金划拨实行联合印鉴管理,由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省财政厅和省国资委三方在中期票据簿记行预留印鉴,作为中期票据资金的联合支付印鉴。
第五条有关各方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按规定管好、用好中期票据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