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请求权说即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属于民法上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权利。这一主张来自德国票据法。主张该说的学者较多,总结下来有以下三点原因。
首先,有立法实践的指导。德国将利益返还请求权置于不当得利篇。并在《德国票据法》第89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如果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的票据债务由于时效而消灭或者持票人怠于进行维护票据权利所必不可少的处理而免除,则只要其有可能从持票人的损失中获得利益,仍然对票据持票人负有义务。”
其次,该说认为出票人或者承兑人所受利益与持票人所受损失的基础是同一事实,两者在同一因果关系当中。
再次,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具有非竞合性特点,这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得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债务履行请求权并行,而在合同变更或者解除时,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不同范围内补救受害人损失是一致的。笔者认为该说几处欠妥。①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而票据债务人所取得的与其为支付的票据金额 相当的利益是基于票据法的规定,是有合法依据的,不应属于不当得利。②利益返还请求权的非竞合性特点,不仅指利益返还请求权不能与票据权利共同行使,还指其不能与票据权利并存,即利益返还请求权行使之时,票据权利已经消灭。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则可以与其他请求权同时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