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行为无因性与票据行为无因性尽管有着各自独特的地方,但是他们的创立有着共同的意义:第一,有利于准确地把握法律行为的性质,正确适用法律,以判别民事主体之间法律关系所处的状态。第二,也是最重要的意义,如梅仲协先生所说:“诚欲使一般社会上之交易,臻于安全而云尔。”即维护法律交往的方便性和安全性。第三,有利于完善民事法律理论体系。因此,无论是制度的来源上,还是特征上都有着很多相似的地方。把握好两者的联系,不仅对无因性理论,乃至整个民商法体系都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同时为实践交易的更好进行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注释:
[1]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9月版,(P152-163).[2]沈达明.梁仁洁.《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为》[M].北京:对外教育出版社,1992年2月版,(P67).
[3]沈达明.梁仁洁.《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为》[M].北京:对外教育出版社,1992年2月版,(P56-71).
[4]刘心稳.《票据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2月版,(P61页).[5]梅仲协.《民法要义》[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7][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8]王泽鉴.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探讨》[A].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C].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P 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