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必须具备一般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即票据行为的实际条件,包托行为人的能力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两个方面。《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务。”这是关于行为人行为能力的规定。《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是关行行为人意思表示的规定。
票据行为作为要式的法律行为,还必须具有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书面: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是行为人或其代理人,将行为人的意思记载在规定的票据上。
(2)签名:《票据法》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票据当事人必须按规定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
(3)记载事项:票据行为的有效成立,还必须依票据法对各种票据行为的要式记载有关事项。
(4)交付:既票据行为人将票据交给相对人持有,票据行为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