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票据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基于现有的理论划分,即票据抗辩权分为对物的抗辩权与对人抗辩权,本条规定了对人抗权,是对人抗辩权的法律依据。《票据法》第13条第2款中规定了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的条件。从理论上来说,对物的抗辩没有明确规定,从整个票据抗辩权体系来看,在票据法的其他条文中,仅规定了对人的抗辩权有所规定。本条仅限于对人的抗辩权。对人的抗辩权又可以分为二种:(1)任何票据债务人的对人抗辩权;(2)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对人抗辩权。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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