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营业务是指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在180天(含)以下,且承兑行在经办银行有金融机构额度,经办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对该汇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
(二)转卖业务是指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在180天(含)以下但承兑行在经办银行无金融机构额度,或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在180天以上,由经办银行将汇票卖给其他金融机构。
(三)转买业务是指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在180天(含)以下,且承兑行在经办银行有金融机构额度,经办银行根据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求对该汇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
福费廷业务币种限于美元、欧元、瑞士法郎、日元、港币等自由兑换货币。
福费廷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一般为各商业银行总行结算部。
经办行的信贷经营部门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调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国际结算部门对信用证的有效性及票据承兑的真实性负责。
各一级分行负责所属分支机构福费廷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的承兑应由承兑行以SWIFT电文、加押电传或者银行认可的其他方式直接发送银行,或根据银行要求将已承兑汇票寄回建设银行;
(五)如承兑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应严格依照我国的《票据法》执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只接受纸制汇票,不得接受承兑电文,且汇票票面必须记载: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币别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承兑人必须在汇票票面记载“承兑”字样,其签章必须符合该金融机构的签字样本要求,签章核符,且将汇票寄回经办银行。
(一)自营业务费用包括福费廷利息、承兑行费用、审单费、邮电费、迟付利息和违约金。
(二)福费廷利息
3.多收期指从汇票到期日至经办行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
(1)对中国、日本、欧洲、北美洲以及大洋洲,多收期为0-3天;
(3)对西亚、中南美洲、非洲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多收期为5-7天。
4.按日计息。币种为港币和英镑的,日利率按一年365天计算,除港币和英镑以外的币种,日利率按一年360天计算。每个利息期的天数包括利息期的第一天,不包括最后一天。
(三)承兑行费用指承兑行在付款时要求扣收的费用;迟付利息指金融机构迟于汇票到期日付款应支付的利息;违约金指客户在该笔业务中如有欺诈或不当行为致使经办行或其合作行到期不能得到付款而应支付的赔偿金。
(四)收取方式。福费廷利息、承兑行费用、审单费和邮电费在办理福费廷付款时扣除。
(五)福费廷利息、承兑行费用、审单费、邮电费、迟付利息和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在办理福费廷业务前,经办行应与客户签订《福费廷业务协议》,协议持续有效,直至经办行或客户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协议,在通知送达对方之日时,协议终止,经办行不再受理客户新的业务申请。如经办行尚有已受理但尚未办理完结的客户提交的单笔福费廷业务,应继续办理完结,协议自上述单笔福费廷业务办理完结之日起终止。
(一)如承兑行为境内中资银行的福费廷业务,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待款项收妥后,应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二)如承兑行为境外银行或境内外资银行的福费廷业务,应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