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的撤回又称承兑的涂销,是指付款人为不使承兑发生法律效力而为的一种行为。换言之,承兑的撤回,是指承兑尚未发生效力之前,即付款人已在汇票上记载“承兑”并签名于上,但尚未交予持票人之前,涂销其承兑的行为。承兑的撤回只能通过涂销进行。
撤回承兑的效果与拒绝承兑一样,但付款人如果已将其承兑的意思书面通知持票人或汇票上其他签名人的,即使未交还票据予持票人,亦不得撤回,即使撤回也不发生拒绝承兑的效果。
中国票据法未对承兑的撤回作规定,对此作何解释确实是一个问题。按《票据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付款人应在收到汇票后3日内承兑或拒绝。在此期间内,付款人必然占有票据,若在交付前对已承兑的记载不允许变更或涂销,似与法理不合。中国票据法对此未作规定,确实是一个漏洞,若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这一问题,将无法可依,还得依赖司法解释。
总之,整个承兑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①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请求承兑;②付款人于承兑时间内在汇票上记载“承兑”并签名或仅在汇票上签名;③付款人将已承兑的汇票交还持票人。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请求承兑后,付款人应尽快决定承兑或拒绝承兑,但应给付款人一个考虑的时间。这个时间称为承兑时间。中国《票据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承兑为要式行为。各国票据法一般都要求承兑人在承兑时应在汇票上记载“承兑”或其他同义字句并由其签名,这种承兑为正式承兑。付款人未于票据上记载“承兑”字样,仅在票据上签名的视为承兑,这种承兑称为略式承兑。
至于承兑的年月日,在一般汇票的承兑中并非必要事项,但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或指定请求承兑期限的汇票,付款人承兑时,应记载承兑日期,以便决定到期日。中国《票据法》第42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付款人在承兑时可以在汇票上记载担当付款人或付款处所,还可以对担当付款人予以变更或涂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