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章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由此可见,当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时,可通过法律形式证明其合法性,以此来保证其连续性。如前文述及的背书不一致问题,事实是A企业背书给了B企业,B企业又转让给C企业, 但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时,在原本属于自己企业盖章的地方没有盖章,C企业经办人员对承兑汇票的背书也不了解,故出现了以上错误。处理时可以通过三家企业的书面材料进行依法举证,证明C企业的票据权利,而承兑行应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给予解付。如果不能满足以上证明,可依法行使追索权,要求更换承兑汇票或退票。对印章不清等问题,可以加强与企业财务人员的交流沟通,让其了解银行业务运作流程,避免一些影响承兑汇票解付的主观因素。
属于如委托收款行与结算凭证的委托收款行不符和委托收款凭证填写不正确等结算凭证错误,可说明情况,重新填写正确凭证,承兑行应该给予解付。但属于因不懂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填写而造成多处委托收款背书时,则逐个要求其合法取得承兑汇票背书的前手证明背书的连续性,以此依法举证,承兑行也应给予解付。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不允许背书转让给个人,当银行承兑汇票出现一处背书为个人时,解决办法有二:一是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退还给前手。依次类推,直至追索到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要求其更换票据或退票;二是个人的前手与个人后手达成协议,通过书面证明的形式证明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无效,然后由个人前手的单位委托银行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