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客户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银行重新开立新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客户的结算需要的一种票据业务操作形式。
在实际交易结算中,客户有时将收到的票据直接背书转让,会遇到票据金额与需要结算金额存在偏差的情况,需要银行进行“改装”,即进行票据拆分,大票拆小票,长票拆短票。
根据拟质押银行承兑汇票期限确定新银行承兑汇票期限。
1、如果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晚于新银行承兑汇票,需要借款人提前填制好《贴现申请书》、《贴现凭证》等资料,准备可能的贴现,以备新银行承兑汇票解付的需要,这时质押率应当考虑扣除贴现利息。
2、如果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早于新银行承兑汇票,则应当要求企业提前填置好《托收凭证》等资料,并承诺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托收回来的款项继续用于质押,以备新银行承兑汇票解付的需要,这时可以考虑100%的全额质押率。
银行与客户签订合同,在《质押合同》中须明确约定以下事项:“对于出质的票据,在票据到期时由我行托收,将收回票款直接偿还我行授信或全部存入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继续提供全额保证金担保。当托收有问题时,出质人同意无条件地补充提供100%保证金或立即清偿我行授信,收回其出质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益处:
(1)在质押银行承兑汇票早于新银行承兑汇票情况下,可以获得一定的保证金存款收益,对于票据量较大的客户,可以有效地吸收大量的银行存款。
(2)实现了关联营销,可以借助票据业务天然连接采购方和销售方的优势,关联营销产业链的销售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