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协议,共同约定如下:
第一条根据承兑申请人的申请,承兑银行同意承兑如下银行承兑汇票(大写)叁_张,总计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叁仟万元整______元:
第二条承兑申请人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承兑银行。
第三条承兑手续费按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万分之(大写)____五___计算,每笔不足5元的按5元计收,在承兑时由承兑申请人一次付清。
第四条承兑汇票如发生任何交易纠纷,均由承兑申请人和收款人自行处理,汇票到期时仍按第二条处理。
第五条出质人自愿以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__________(质物或权利名称)质押给承兑银行,质物(权利)现值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详见质物(质押权利凭证)清单]。
第六条出质人应于2009年8月28日之前将质物(质押权利凭证)清单所列的质物(质押权利凭证)移交承兑银行保管,质物的保管费用由承兑申请人承担。
第七条承兑银行应妥善保管质物(质押权利凭证),但非因承兑银行过错而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承兑银行不负民事责任。
第八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用)等。
第九条质押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十条如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向承兑银行交付票款时。承兑银行于到期日有权从承兑申请人存款帐户中扣收票款。对承兑申请人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部分的票款,承兑银行将其转入承兑申请人的逾期贷款户,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出质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本协议如有纠纷,由承兑银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