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向银行提出贴现申请。持票人通过书面委托的方式与代理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办理贴现业务时,委托人仍为实质上的贴现申请人,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2、办理代理贴现的商业票据应为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避免背书不连续、中间贸易背景不真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时无须再提供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跟单资料,转贴现银行和办理再贴现的人民银行只对票据的要式性和文义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简化了银行间票据的流通转让手续,有利于票据在商业银行间的批量流转和银行间融资效率的提高。
3、商业汇票代理贴现业务涉及三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简称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简称代理人)和贴现银行。
代理人一般限定为委托人的直接前手,通常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因为在三方合作协议中代理人要承担票据到期不能兑付的连带责任,选择代理人为委托人的直接前手,代理人能够接受,因为代理人本来就是出票人,就要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4、委托人、代理人与本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确定委托代理关系,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5、办理贴现时,贴现银行对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资格,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真实的委托代理关系及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严格审查。
6、代理人收到委托人的相关资料后,填写《商业汇票贴现申请审批书》,在票据和贴现凭证上注明代理关系(具体背书内容为:“××(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贴现”,票据背面记载的委托人名称应为全称,并与票据正面记载的委托人(即收款人)名称完全一致,同时代理人应在票据背书栏加盖其预留于开户行的印鉴。
贴现凭证、拟贴现的商业汇票背面的背书栏、贴现申请书和贴现合同中需委托人签章的地方均由代理人签章,并注明“代理××(委托人)签章”。凭证中的持票人、贴现协议中的贴现申请人均应填写委托人全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