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延期支票实际是不合法的,延期支票也就是远期支票,远期支票一般是在月底,财政人员为了不影响与银行的对帐,一般日期也是开成下个月月初的日子,不太可能再远期了,如是初次打交道的两边,也有一方压一张彻底空白、只盖财政印鉴的支票在对方那里的做法。这么做危险是必定有的,所以一定要小心。那就是一旦开出远期支票或空白支票,那对方什么时候拿这张支票进帐就由不得你了,你必定要在支票帐户上保存满足的余额以防“顶票”。
另外支票为见票即付的信用工具,但若超过一定期限,银行依照有关规定可拒绝付款。但是发票上的债权则不因时效届满而消灭,执票人对发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得利益限度内,有请求偿还其权益的权利。在票据法上,票据权利的行使(如追索权),法律规定有严格的程序,而权利行使的时间,却又比较短促。
如果没有及时行使或保全票据上的权利,那么执票人就可因程序的欠缺或时效的届满而丧失其权利。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发票人、承兑人)因免除履行票据债务而独享对价和资金的利益,而不当损害了票据债权人(执票人)的利益,具有不当得利的性质。为匡救这种不公平情形,所以法律上规定了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
日内瓦统一支票法规定,国内支票提示期为8天,在一国发票而在另一国付款的支票提示期为20天至70天,这要视发票地与付款地之间的距离而定。发票人在提示期限过后,对持票人仍要负票据上的责任。但如持票人不按期提示,致使发票人受到损失,(如因提示延迟,发票人受到银行倒闭的损失),持票人对发票人负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不超过票面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