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票据保证的独立性对票据的流通起着重要的作用。各国票据法之所以规定独立性,即实质上的票据瑕疵不影响票据保证行为的效力,正是由于实质上的事由,票据受让人不易察觉,为保护权利人起见,法律不使之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否则在转让票据时,受让人要费很多周折和时间调查票据上所有签名者是否有实质上的瑕疵,以致人们不愿意接受票据而宁愿不厌其烦来点现金,削弱了流通性。
其次,从票据保证独立性的经济价值(独立性的作用)来看,独立性影响着票据流通性,甚至把持着经济效率的咽喉。在目前,票据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起着加强商业信用,促进商品流通,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作用。反过来,票据的广泛运用也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达程度。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分析了货币与资本的运行过程之后,得出了如下确凿的结论,在商业发展中,票据已经“形成真正的商业货币”,票据“是绝对的当作货币来发生作用的”,并且“真正的信用货币不是以货币流通为基础,而是以票据的流通为基础”。由此可见,票据流通性是经济命脉的把握者,而票据保证制度的设置正是为了促进流通性,从而推动经济效率快速的增长。
再次,票据保证的独立性与票据制度的设置目的遥相呼应。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国内以及国际上,票据制度的建立无疑是为了适应发展越来越迅速的市场经济,使其不至于阻碍经济前进的脚步。这必然要求独立性成为票据行为乃至票据保证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免除票据关系是否成立的不确定性 ,消除交易者的顾虑 ,提高票据的可信赖度和使用频率 ,促进票据流通。
综上,票据保证的本质属性为独立性,是具有其法理、立法以及实践上的合理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