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约定: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在±5%以内互不结算,超过±5%按实际情况多退少补。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购房者所得到的面积一般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少,如果互不结算,吃亏的肯定是购房者,由此可见,上述条款对购房者的不利是十分明显的。
二、合同约定:购房者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及缴纳滞纳金等,而开发商若没有按时交房,却什么惩罚措施也没有。这是一条明显不公平的内容,许多购房者却忽略了。现实中出现的开发商延期交房却理直气壮,购房者却无可奈何的情况,就是因为在合同中没有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比如应参照购房者不按时付款的惩罚标准追究或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等。这样,出现问题购房者才能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三、合同约定:若因施工问题造成延期交房,属不可抗力,与开发商无关,开发商不负违约责任。这是违法的,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施工问题属不可抗力,若真的因施工问题延期交房,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这一条应当从合同中删去。
四、合同约定:发展商交房后三个月内负责办理产权证,往后就没有内容了。交房以什么为标准,很多人没有意识到。甚至出现这样的事:开发商交房时通知购房者到物业管理公司处领取钥匙,而物业管理公司却要求先交一笔钱才能给钥匙,否则不给。到头来购房者还是住不进新房。
因此,律师建议购房者应将交房的含义具体化,即规定为:交房屋钥匙。否则,应为开发商违约。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发展商在规定的时限内办不下产权证该怎么办,很多合同里却没有规定,以至于问题发生时不知所措。同样建议应明确为:若不能按时办理,则可约定违约金或可解除合同,要求退房。这样,购房者的权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
五、合同附件中对房屋的配套设备约定不清。开发商与购房者签定的合同中只约定"预留电话线、有线电视插座、管道煤气入户、24小时热水......"却没有说明这些功能在入住时是否能正常使用,不能正常使用或达不到有关标准该怎么办。这种含糊不清的约定是不完整的,希望也能引起其他购房者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