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它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因此,在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相关政策前,以非货币出资的仅限于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且实物和知识产权原则上应以所有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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