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单位或主管部门(简称送审部门,下同)应当在商务谈判的基础上,对拟定的合同初稿的主要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后,认真填写《建设工程合同审签表》(见附件),经其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审查并在表中相应栏目签署明确意见后,与拟签合同的有关资料一并送财务处、审计处和法律顾问室审核。
2、在送审部门提供了与拟签合同有关的全部资料之后,财务处应当对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在对规定审核内容的第2、4(3)条款进行重点审核后,由其负责人在《建设工程合同审签表》中相应栏目签署具体意见。
3、在财务处审核的基础上,审计处应当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并对规定审核内容的第1、3、4(2)条款进行重点审核,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和建议,并由其负责人在《建设工程合同审签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
4、在财务处、审计处审核的基础上,法律顾问室主要从法律、法规角度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查,尤其对规定审核内容的第4(1)、(4)条款进行重点审核,就所签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内容是否全面、合规、合法,是否存在疏漏或潜在纠纷等方面进行把关,并在《建设工程合同审签表》中相应栏目签署意见。
5、审核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合同过程中,对于发现有重大隐患的合同,有责任提出变更或终止签订合同的建议,对于合同中存在的一般问题应提出合理的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修改意见或建议,送审部门应当认真考虑并在合同初稿上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完善并定稿之后的合同文本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后方可正式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正式签订后,应将合同副本分送财务处、审计处各一份备查,结算审计及结算时不再提供。
6、送审部门对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建议如有异议,应当及时沟通,取得共识。不能形成共识时,应报送主管副校长审批(重大问题须报送校长审批)后,按照学校领导审定意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