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过程审查原则就是在拟定、审查合同时,对合同中所约定的交易过程、交易步骤、交易方式等交易环节是否明确、合理,便利等方面进行设定与审查 ,以避免因合同的约定矛盾、约定不清,导致合同无法操作,而出现交易失败或交易风险的一种审查原则。
律师在进行起草或审查合同时,尤其是重大的、复杂的交易,不仅要关注合同的合法性,也要对合同中所设定的交易模式,交易的步骤、流程,以及文件的传递与签收、异议的提出与通讯等环节进行设定与审查,以防止在交易的过程中出现合同中没有约定,不知道如何操作,或是约定不清,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如果一个合同对交易过程没有足够的预想与设定,则很可能出现交易无法进行下去,或是交易中发生纠纷,导致两败俱伤的局面。
例如有,笔者曾见过一个投资协议,合同只约定一些“粗线条”的条款,即在一段时间内投资多少,投入资金的方式与途经,而没有考虑到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变化。后来因投资环境发生了一些变化,投资方以投资协议中的约定““若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情况发生变化,则投资时间表可以延期”为由,不愿意继续投入。而该合同中所设定的条件的确也发生了变化 ,但是这个变化根本不足以影响其投资,而若“延期”(实际上要终止投资)将会给合同的另一方造成巨大的损失,因为其已就履行该合同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和资金投入。这就是典型的对合同“履行过程”设想不够,没有为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预设更多的“方案”,以至于出现了合同中约定不是很清楚时,一方就借机不再履行合同。本案例中,若在当初签订协议时,就对以后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出相应的预想,并有针对性设定一些条款,尤其是交易中最可能出现的情况,或是最为重要的情况要有较为充分的估计和预设、甚至设定一些“兜底”条款来防范,这样就不至于出现了合同中约定不明的,就没有应对之策,让一方有机可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