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解读】本条是对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的专利文件的要求的规定。
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请求书。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由于专利保护的对象不同,因此,专利法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所提交的文件与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有所不同。申请外观设计请求书的内容与格式原则上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类似,区别主要在于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中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
二、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可见,外观设计的图片和照片的提供,对于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因此,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或者照片,以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果是申请立体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申请产品的平面外观设计,当要点涉及两个面时,应当提交两面视图。各视图的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下面。如果同时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各一份。
三、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包括:
(1)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主要创作部位、请求保护的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用途。
(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
四、请求书中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这是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一项特殊的要求。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也就是要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该名称应当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产品。产品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的要求:
(3)避免使用人名、地名、公司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避免使用概括、抽象、附有功能、构造的名称,不能使用附有产品规格、数量单位的名称,不能使用以产品的形状、色彩及材料命名的名称、省略写法的名称、以外国文字命名的名称、附有外观设计内容的名称。
要求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请求书中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类别为准,只要在相同或同类产品上使用了相同的外观设计,就构成了对专利权的侵犯。如果相同的外观设计使用在完全不同类的产品上,就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