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解读】本条是关于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情形的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专利权人应当按期缴纳年费。这是专利权人的一项义务,是维持其专利权效力的必要条件。专利权人要想在保护期限届满前保持其专利权的效力,就必须按期缴纳年费。否则,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不履行按期缴纳年费的义务,就不能继续保持其享受专利保护的权利。
考虑到专利权人没有按期限缴纳年费有可能是由于其失误或者某些特殊原因造成的,为慎重对待专利权人的权利,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一个补救办法,即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 (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同时还应缴纳金额为该年度年费数额 25%的滞纳金;期满仍未缴纳的,其专利权终止,由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