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满足同一产品的外观设计,在判断是否构成相似外观设计时一般遵循以下三个步骤:
基本设计是判断相似外观设计的基础,其他各项设计必须与基本设计进行比较,只有与基本设计相似的外观设计才满足合案申请的条件。如果某项设计与基本设计不相似,即使与其他设计相似,也不能被认定为相似外观设计。如下图所示包装瓶的外观设计,若指定设计2为基本设计,则设计1和设计3均与设计2相似;若指定设计1为基本设计,则设计3与设计1是否可以构成相似外观设计则有待讨论。
因此,申请人在提出相似外观设计申请时,必须要在简要说明中指定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是各项外观设计彼此具有关联性并可以在一件申请中提出的原因。设计特征指外观设计要素的整体、部分或者其结合。构成各项外观设计之间的相同或者相似设计特征的,可以是外观设计的整体或者某一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结合。
也就是说,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一般都源于同一设计构思,并且通过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和色彩3要素表现出来,是可以直接观察到的。仅是构思的相同,如对同一题材的设计,但在外观设计上不具有相似性,不能认定为相似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
在确认了外观设计之间的设计特征之后,应进一步确认外观设计之间的区别点,经过整体观察,如果外观设计之间的区别点属于《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4种情形之一,则可以通常认为属于相似外观设计;如果不是,还需要结合产品的所属领域,进一步分析外观设计之间的区别点在整体外观设计视觉效果中的影响,进而得出是否构成相似外观设计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