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是针对国外的,应该保密的事项,必须确保秘密,对于可以出口或控制出口(包括参观、技术交流等)的秘密技术,要做到以秘密技术换取相应的秘密技术,或者要对方承担一定的物质保证条件,做出不泄密、不扩散的承诺;对内要把科学技术的新成就,看成是整个国家的财富,在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前提下,适时地、充分地进行交流和推广,主动、积极地提供有关的保密资料,不允许借口保密搞技术封锁。但使用单位和人员应承担保密的义务。外国科学技术资料,除与对方签订的协议中有规定或资料来源需要保密的以外,要提供给全行业使用,不许保密。
第四条凡具有较高技术、经济价值的科技成果(包括:产品、材料、工艺和新技术等)、论文、资料、文件及关键技术的核心部分和实物,以及尚未公开或不准公开的事项,均属机械工业科学技术保密范围。(1)未公开的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攻关项目以及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提供的大型、关键、成套设备;(2)创造发明或可能成为创造发明的事项或阶段性成果的核心部分;(3)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研、设计、生产、技改、环保、安装、勘测中的关键技术、重要数据、技术诀窍;(4)我国独有或具有重要技术、经济价值的测试技术、工艺方法、新材料研制、计算程序、开发的软件、配方、图纸等;(5)国外虽有,但属于技术封锁(或保密)的项目,我们通过研究或有关渠道而取得的重要成果或技术;(6)对促进机械工业技术进步和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的新理论、新发现、新设想、新苗头,暂时不宜公开的部分;(7)未与外资合作或未由外资承包调查、勘探、设计、开发工作的地质、产品、工艺等资料、图纸、成果等;(8)有关国防、军工产品的规划、计划、科研任务以及特别交代需保密的科技事项;(9)重大技术事故的情况及事故分析资料;
第五条密级划分。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密级的划分,应视性质、用途、作用、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失、泄密后对国家政治、经济、技术、安全影响和损失的大小,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一)绝密级:(1)危害国家安全或对国家政治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项目;(2)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或者具有突破性的科学技术成果;(3)我国特有且经济价值很高的传统工艺、技术诀窍。(二)机密级:(1)能显著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能力的科技成果;(2)对开拓和扩大我国产品国际市场有重要作用的科学技术成果;(3)失、泄密后可能使外国产品占领我国内市场,阻碍或压制我国内同类产品发展的科学技术成果。(4)有关国防、军工及科学技术的全面情况的资料、规划、计划、项目清单。(三)秘密级。(1)具有一定经济价值,能够扩大我国产品国际市场的科技成果;(2)可用来换取国外先进技术的科技成果;(3)引用国外技术资料自行研究成功的新产品、新工艺等,对外公开后可能造成专利或技术权益纠纷的事宜;(4)认为失、泄密后会造成技术、经济上一定损失的其他科技事项。
第六条密级划分的审批权限。(1)发明项目,国家批准的科技进步奖项目,自然科学奖项目,由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提出密级划分意见,经专业归口局研究确定,报部审核后报国家科委批准。(2)可能成为发明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或机械工业部批准的科技进步奖项目,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其他重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及工艺(包括传统工艺)和技术(包括技术诀窍)项目,其密级划分,由完成单位研究确定,报专业归口局审核,经机械工业部批准,报国家科委备案。(3)企事业单位或归口专业局、省市厅局奖励和管理的科技成果及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项目的保密及其密级划分,由负责完成项目的室、组提出意见,由企、事业单位或归口专业局、省市厅局审核批准,报机械工业部备案。
第七条科技保密资料和档案的使用和保管。科技保密资料和档案的使用,应区别情况对待:绝密级的只限于指定的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机密级的只限于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秘密级的,工作需要的单位和人员都可使用。使用保密资料和档案的部门和人员有责任保守秘密并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各单位要做好科技保密资料和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利用、销毁科技保密资料和档案的制度,提供必要的保管设施,做到既方便使用,又严防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科技保密资料和档案应准确地标明密级。
第八条今后在验收鉴定、评审科技成果前,要提出密级划分的意见,凡没有密级划分意见的成果,不能验收、鉴定和评审,有关资料也不得归档。
第九条参加有保密内容的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的人员有责任对该项成果需保密的内容保守秘密,推广、使用有保密内容的科技项目和成果的单位和人员,无权泄漏有关保密内容。接受有保密内容的科技任务的单位,要遵守委托和下达任务的部门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十条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杂志、书籍、广播、电视、电影、录相、展览等宣传工具,宣传报道保密的科学技术内容。必须宣传报道的新技术、新发现、新理论,要经过主办单位及其上级部门的同意,但在发表前,要进行严格的技术处理,保证做到有关秘密不会泄露。
第十一条在国际学术交流会上宣读的学术论文,对外交流的科技刊物、资料、样品,必须经专业归口部门审查,不得泄漏有关科技保密内容。个人向国外投寄论文、稿件、科技资料,出国携带科技资料、样品等,不得涉及科学技术保密内容。
第十二条科技保密项目需公布或转让、出售给国外,或对外经济援助,或进行国际合作,须经专业归口部门初审,经机械工业部复审,报国家科委批准;向国外承包建设项目,对国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或进行技术培训,涉及到科学技术秘密事项,须由专业归口部门审查,经部批准,报国家科委备案。经批准的科技保密项目在公布或出口前,应做必要的技术处理,在与对方签约时应包括要对方保密、承认技术所有权及收益分配等内容。中外合资企业所必需的科技保密资料,也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需要接待外宾为工厂、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由本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科学技术保密审查,凡属保密项目,不能接待外宾参观,也不允许外宾照相。
第十四条科技保密项目的解除密级和降低密级的工作,要每年进行一次。凡国外已经不保密或已不先进的,要解除密级或降低密级,有的科学技术项目,事后发现需要保密的,要及时升密。解密、降密和升密的审批权限,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科技保密教育,增强保密观念,自觉地遵守保密规定,严格保守科学技术秘密;对于科技保密工作做得好的予以表扬和奖励,做得差的给予批评或应得的惩处。
第十六条机械工业部各司局,各省市机械厅局和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部门、本地区、本企业的科学技术保密细则,付诸实施。